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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9-6-29
【法律文号】:(89)财外字第540号 【执行日期】:1989-6-29
财政部
(89)财外字第540号
【字体:  
关于《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几项说明的通知

  自(89)财外字第137号《关于颁发(国际职员工资待遇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职员子女出国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我驻外代表团(处)反映了在执行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经与外交部、人事部研究,现对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家俱补贴
  《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一款,可按如下办法办理:
  1.凡三月一日前就任并在外租房的国际职员:
  (1)已由使馆或代表团(处)配置家俱的,可继续使用已配置家俱,但不享受月工资提成金额5%的补贴,任职届满,家俱如数交还使馆或代表团(处)。
  (2)如不继续使用并交回公家配置家俱的,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计算,其任职合同期超过两年者,可按其三月份工资提成金额5%的24倍,一次发给本人,作为对家俱的补贴;不足两年者,按合同实际月数,一次发给本人。
  2.三月一日前就任并在外租带家俱房或三月一日后新迁出的国际职员,按上条(2)款执行。使馆或代表团(处)不再配置家俱。
  3.计算家俱补贴费时,应扣除三月一日后使用公家家俱和未迁出内部招待所居住的月份。
  二、国际职员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如由我驻外机构提供住房者,公家应收取国际职员一方不低于月工资提成金额25%的房租,具体收取数额由驻外机构确定;在外租房者,公家不给予房租补贴。
  三、关于汽车的处理
  《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二款,可作如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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