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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司法部 农业部 【颁布日期】:1989-8-7
【法律文号】:国办发【1989】37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9-8-7
司法部 农业部
国办发【1989】37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严打”开始,内地省份犯人剧增,关押场所紧张,为了解决犯人的安置问题,根据中办发【1983】70号文件精神,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入了三万八千多名劳改犯。国发【1984】57号文件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劳改局,负有劳改任务的农一、二、三、六、七、八师设立劳改处。另设一个培养劳改劳教干部的学校。各劳改单位的劳改干部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干部编制七千八百人。五年来,兵团的劳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的领导下,广大劳改工作干警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克服重重困难,基本上完成了各项任务。但是,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在国务院的文件中对劳改工作干警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户口、粮食以及家属农转非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在兵团劳改机关、警校、监狱和工业单位的一千二百名干警和二千多名家属的户、粮关系从团场转出后,因无力支付粮油差价款等而未能落户,造成粮食供应和子女参军、就业、入学等问题均无法解决,干警不安心,家属不满意,严重影响了兵团的劳改工作。而兵团劳改机关关押改造的都是罪重刑长的内地调犯,改造难度大,危险因素多,如果干警队伍不稳定,将给社会治安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公安部同意,请求国务院再作以下明确规定:
  一、兵团劳改工作干警工资、福利、退休、离休等,均享受人民警察的同等待遇。干警培训、子女招工、家属农转非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
  二、兵团劳改局、师劳改处(科)、警校、监狱和从事工业生产的劳改支队等单位的干警及按有关户口政策规定应投靠的家属,在单位所在地落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其所需粮油差价及副食补贴款,列入自治区财政计划,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三、对农业生产单位的劳改工作干警,准予在所在地落城镇户口,吃自产粮,按国家规定的工种定量标准核定定量。家属落户由公安部门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工作需要调入兵团劳改局、师劳改处(科)或从事工业生产的监狱、劳改支队的干警按国发【1980】212号文件规定转换粮食关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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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军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同意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划归人事厅管理的复函
·印发《自治区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几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关于解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工作干警户、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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