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要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各地劳动保障事业整体规划之中,努力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 二、我省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及时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凭残疾人证明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和合同鉴证,并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免收残疾人的录用登记及合同鉴证费用。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拖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的,要予以曝光。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州、市、县,要按照《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52号令)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残疾人要按规定给予优先和照顾;要积极帮助其落实经营场地;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对城乡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多形式、多渠道地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四、切实做好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帮助残疾人不断提高素质,提高就业能力。当前重点要做好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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