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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1-7-7
【法律文号】:国发〔1981〕108号 【执行日期】:1981-7-7
国务院
国发〔1981〕108号
【字体: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是必然的。经验证明,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前提下,恢复和发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场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对个体经济的任何歧视、乱加干涉或者采取消极态度,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都是错误的。为了使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政策性规定:
  (一)城镇非农业的个体经济,是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的各种小型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房屋修缮业等。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经营那些群众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以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有计划地将一部分适合于分散经营的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和商业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
  (四)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退休职工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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