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责,规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监督执行的职责。 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履行下列监察职权: (一)有权进入矿山企业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矿山企业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指令书》或《矿山安全检查意见书》,督促企业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 (三)对采掘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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