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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93-7-21
【法律文号】:国发【1993】54号 【执行日期】:1993-7-21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发【1993】54号
【字体:  
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在讨论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又强调“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政策不变”,并指出“从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看,在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中,将来最终也要实行合同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过渡”。几年来,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为稳定部队、促进征兵、巩固国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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