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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粮食部 国家民委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0-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79-10-31
教育部 财政部 粮食部 国家民委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规定

  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工龄计算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起,边境一百三十六个县(旗)、市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含职工),经考核后合格的全部转为公办教师。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摘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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