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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9-6-28
【法律文号】:【1989】国引办字107号 【执行日期】:1989-6-28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1989】国引办字107号
【字体:  
重申不安排实习培训人员在实习培训期间回国探亲或配偶、子女出国探亲的规定

  鉴于由我办派出的培训人员,一般培训期限为一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二年,因此我办曾明确规定在实习培训期间不安排培训人员回国探亲或配偶、子女出国探亲。但近仍发现,有个别单位对此掌握不严,故有必要对此规定予以重申。请你办并通知派出人员的所在单位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如已申请或正办理出探亲手续的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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