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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79-5-5
【法律文号】:经劳〔1979〕122号 【执行日期】:1979-5-5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经劳〔1979〕122号
【字体: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借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借调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三、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后多余的职工,要坚决从岗位上减下来,另作安置。
  企业多余的职工,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抽调给急用人的单位。适合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要的,允许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借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他们的工资可由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百分之六十、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发百分之四十;达到退休条件时,仍由原单位按全民所有制办法办理退休。
  在安排多余职工时,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服从组织分配。对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尽可能邦助解决。对一再不服从分配的,可酌情减发工资(最多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摘自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经劳〔197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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