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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3-3-6
【法律文号】:教学厅〔1993〕4号 【执行日期】:1993-3-6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教学厅〔1993〕4号
【字体: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一九七0年──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九七0年──一九七六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各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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