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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农业部 司法部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6-7
【法律文号】:教职【1996】7号 【执行日期】:1996-6-7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农业部 司法部 全国总工会
教职【1996】7号
【字体: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劳动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厅(局)、经贸委(厅)、总工会,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总会、总公司)教育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将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使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对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为搞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和教育、经济综合、劳动部门及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对《职业教育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职业教育法》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工会组织应将《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为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企业、单位的“三五”普法内容之一,认真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部署工作。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行业的领导干部、各工会组织、企业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各地政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林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领域的行政干部、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法》,并组织师生员工学习,依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搞好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教育法》、《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各单位应认识发展职业教育对提高本单位职工素质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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