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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1-7-25
【法律文号】:劳安字[1991]23号 【执行日期】:1991-7-25
劳动部
劳安字[1991]23号
【字体: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 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 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 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 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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