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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9-3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3】257号 【执行日期】:1993-9-3
劳动部
劳部发【1993】257号
【字体:  
关于颁发《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国社会保险统计组织工作,加强社会保险事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予颁发。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本刊略)

  社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组织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保证社会保险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统计是劳动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退休费用系统统筹的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统计(失业保险统计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帐,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部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负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有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设立统计机构。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章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统计职责
  第八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劳动统计的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全国社会保险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社会保险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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