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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0-8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3】26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3-10-8
劳动部
劳部发【1993】26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指示精神,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中参考。

  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弊端。八十年代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和许多单位对劳动医疗制度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难点和问题,尤其是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改革进展缓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现提出以下试点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通过改革要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积极、稳妥地组织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二)建立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又能控制不合理医疗消费,对医患双方都有约束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逐步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三)要加快医政、医药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金三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由劳动部门管理。各项医疗保险基金不征税、费。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5%计提,直接由市县劳动部门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拨付起点及拨付档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医学上划分大病的原则,结合医疗费用开支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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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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