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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1-3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3】290号 【执行日期】:1993-11-3
劳动部
劳部发【1993】29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3.完善基础手段。在全国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信息传播、监测系统。在劳动力主要输入地建立劳动力需求信息库,在主要输出地建立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完善信息收集、传播手段;分别在华南、华东、华北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中心,并形成网络;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流动状况的监测手段,加强劳动力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4.强化协调服务。加强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分析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范围
  面向全国,在劳动力主要输入、输出地重点实施。重点地区包括:广东、福建、山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发达地区和京、津、沪等大城市及四川、安徽、湖北、湖南、广西、贵州、江西、河南、河北、甘肃等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地区。
  四、步骤
  自1993年10月至1996年底,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应急措施,拟制实施方案(1993.10-1994.3)
  总结推广广东省春节期间与劳动力输出省协作,化解“民工潮”的经验,集中抓好1994年春节期间民工的疏导工作,初步形成一套春节前后疏导“民工潮”的预案和应急措施。
  拟制“工程”的详细计划,完成组织部署。
  2.完善制度规范,开展信息交流(1994.4-1995.3)
  在各主要劳动力输入地建立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制度,在劳动力输出地区建立外出务工登记制度,以此为基础建立一些全国统一的基本制度;推动发展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区之间的协作,完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功能;制定并建立有关统计制度。
  在广东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中心。
  3.建立信息系统,发展服务网络(1995.4-1996.3)
  完成华南、华东、华北三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中心的建设,初步形成以各主要输入地为中心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处理、传播系统;输入地区的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农村劳动力开放,促使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种民办服务组织有较大的发展;在全国范围试行有关统计监测制度,建立统计监测手段。
  4.总结经验,全面推广(1996.4-12)
  重点地区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服务,基本实现劳动力流动有序化;将实施范围从重点地区向全国推广,全面实行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发展就业服务网络。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证
  该项工作列入劳动部工作规划,由就业司牵头,部有关司局共同完成;工程所涉及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指定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此项工作,重点地区要保证专门力量的投入。
  2.资金落实
  (1)工程实施期间,宏观指导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和工作部署)从部专项经费拨付。
  (2)用于三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中心建设和信息网点建设的资金主要由各省自筹,另从部生产扶持资金中借一部分用于周转。
  3.技术支持
  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系统,由部信息中心配合开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4.支持配合
  工程详细计划和制定,论证、实施需在各地政府支持下,商农业、公安、铁道、交通、统计等有关部(局)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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