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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3-11-3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3】290号 【执行日期】:1993-11-3
劳动部
劳部发【1993】29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再就业工程》和《农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两个工程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施两项工程,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工作任务的新举措。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随时把实施工作中的经验、问题等情况报我部就业司。
    
     再就业工程
    
  为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改变目前单纯依靠企业救济解决困难职工生活的状况,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整体功能,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一、目标
  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应放在长期失业者身上;解决企业内单纯依靠救济的问题,重点应放在转变就业机制上。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运用待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激励和调节,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再就业工程”的目的:
  1.运用就业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手段,对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和关停企业困难职工实施专项的服务和管理,促进他们自我转化,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2.通过对长期失业者再就业的综合性服务,使就业服务体系各项工作进一步有机结合,发挥整体功能。
  3.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失业人员中的困难者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内容
  1.对失业6个月以上者,根据本人情况,要求其参加:
  ①职业指导座谈会。每月定期召开,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主要是为失业者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指导和帮助其制定实现再就业计划、措施。对积极参加并得到提高者,可优先推荐介绍就业;对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待业救济金。
  ②转业训练。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主要组织到所属就业训练中心,采取集中办班或分散插班的形式进行转业训练,也可指导他们到社会开办的培训机构接受训练。对参加并考核合格者相应减免其培训学费或给予适当补贴,并优先介绍就业。对确须培训而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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