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3-12-9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3】389号 【执行日期】:1993-12-9
劳动部 财政部
劳部发【1993】389号
【字体: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
  原纺织工业部报来《关于提高国营纺织工业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纺人【1992】33号)收悉。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一线运转岗津贴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的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会直属企业中一线运转岗位职工人数为3.3万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2.5433万人),仪征化纤公司0.76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1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92.7万元(其中中纺机71.34万元,仪征化纤公司21.37万元)。地方所属纺织企业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问题,由各地区纺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你会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会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一线运转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会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第二次转移农业劳动力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