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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5-11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4】215号 【执行日期】:1994-5-11
劳动部
劳部发【1994】215号
【字体:  
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联系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适应劳动体制深化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培育与发展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建立与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的要求及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现将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劳动管理体制,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是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新内涵;也是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对于促进我国人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各项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包括考评员资格认定及工作守则、监定规程、鉴定站(所)审批办法、考场规则、证书颁发与管理等有关规章。
      劳动部将依据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织专家、名师编制鉴定试题。
      (二)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现有工人考核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条件、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原则,在首批试点工种范围内,建立一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尽快建立起一支以兼职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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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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