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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国家工人考核制度的组成部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职业(工种)分类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人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职业技能开发的规划;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在贯彻《条例》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社会化管理体系;核发、管理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等工作加强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条例》第三章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应按照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见附件六),不得另立标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134号)明确了劳动部是组织制定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见附件七)。劳动部自1988年开始组织全国第三次修订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现已陆续颁布46个行业4700多个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标准》,并制定了饮食服务业的中式烹调师等八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这些标准是实施我国工人技能水平考核的基本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必须严格按现行的国家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四、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和统一规定式样。因此,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应按《条例》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发国家统一的证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加强上述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对印制伪证和滥发上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广大工人群众要求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综合管理。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人考核组织的作用。目前,要积极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国家工人培训、考核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附:1.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条例》的批复(国函【1990】52号) 2.《工人考核条例》 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技师聘任制工作问题的复函》(劳培字【1988】1号) 4.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号)的有关条款 6.国务院对《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函【1987】100号) 7.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134号) 8.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89】6号)(附件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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