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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5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4】485号 【执行日期】:1995-1-1
劳动部
劳部发【1994】48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现将《集体合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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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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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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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的批复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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