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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14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4】506号 【执行日期】:1995-1-1
劳动部
劳部发【1994】506号
【字体:  
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等;也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或同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
      第三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根据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职业需求信息,指导职业培训实体按需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实体的培训对象包括:
      (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农村向城镇流动就业的劳动者;
      (二)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
      (三)其他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   职业培训实体应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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