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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装备工业,其产品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建设的成效。当前机械产品的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机械工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就必须从基础工作抓起,而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就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订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加强就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发布了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强调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规定》还对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处罚办法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机械行业的实际,现对我省机械行业质量检验类人员持证上岗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试验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 2.质检类型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云南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我省质检人员的考核鉴定工作由云南省第73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实施。 3.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在办理质检人员招聘、安置、就业、上岗、转岗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对转岗从事质检工作的劳动者,也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可委托经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云南省机构工业职业技能培训站进行。 5.对本通知发布前从事质检类工作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培训和考核鉴定,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对违反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质检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7.云南省机械工业厅原有关“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企业自行实施”的规定不再执行。 8.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质量检验工种(职业)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9.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质量检验类工种(职业)目录 附录: 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质量检验类工种(职业)目录 (1)机械产品检验工: 模型检查工 铸件检查工 锻件检查工 机加工检查工 热处理检查工 电镀检查工 油漆检查工 铆、焊检查工 弹簧检查工 轴承检查工 电缆电线检查工 (2)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 (3)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 (4)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 (5)五金制品检验工 (6)机动车检验工 (7)电器产品检查工 (8)电工器材检验工 (9)材料成份检验工 (10)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 (11)无损探伤检测员 (12)化学检验工 (13)仪器、仪表检验工 (14)长度计量检定工 (15)热工计量工 (16)衡器计量工 (17)硬度测力计量工 (18)容量计量工 (19)电器计量工 (20)化学计量工 (21)其它计量、检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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