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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令),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在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中形成合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我们制订了《关于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务于12月15日前连同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厅。 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 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部发第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进一步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 工作原则:推行“三项制度”要牢牢把握劳动保障工作大局,围绕“两个确保”形成合力。就业、职业培训、劳动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单位,要紧紧抓住贯彻《规定》的有利时机,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争取支持和配合,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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