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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4-2-8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4〗66号 【执行日期】:1994-3-1
劳动部 人事部
劳部发〖1994〗66号
【字体: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需缩短工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需缩短工时的,属于中央直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的,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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