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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5-6-12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256号 【执行日期】:1995-6-12
劳动部
劳部发【1995】25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活动。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学习职业技能,走岗位成才之路,增强职工职业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抓紧建立竞赛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强化培训竞赛选手。劳动部定期组织全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活动。同时,将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基金会”和“中华技能大奖基金会”。
      八、建立职业技能开发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状况,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是指导职业技能开发,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合理配置与有序流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状况,与计划统计部门主动合作,先在县、地(市)范围进行劳动力需求预测的试点工作。
      九、积极开辟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渠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业技能开发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力争设立职业技能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技能开发补助专款,保证必要的投入。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咨询服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以扩大经费的来源。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就业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前培训,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转业培训。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增加对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投入。
      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跨世纪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为依据,认真、严肃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措施,具体落实;要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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