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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8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0]68号 【执行日期】:2000-12-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0]68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部分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相继改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已转制单位名单附后),市属以下部分事业单位也在进行转制和改革。为进一步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加统筹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转制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制之日(以下简称转制之日)起,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中:
          (一)基本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行业所属转制单位和中央直属的军工转制单位,直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二)转制前已经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不再改变;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同时执行本通知第三条 (二)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
         (四)按照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离退休金标准、所需经费来源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再退出统筹范围。
  二、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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