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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7-16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225号 【执行日期】:1996-7-16
劳动部
劳部发【1996】225号
【字体:  
关于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突出的情况,决定于1996年第三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围绕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劳动违法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的一些行业、企业和地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现就执法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和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劳动关系建立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无招用童工以及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5.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本年度内未进行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各地要集中力量就一些重点问题对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间。从1996年8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三、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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