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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6-7-25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235号 【执行日期】:1996-7-25
劳动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劳部发【1996】235号
【字体:  
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是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的中介服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
      二、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三、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其中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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