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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8-8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261号 【执行日期】:1996-8-8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劳部发【1996】2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全国贯彻《劳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讲话的通知

      第四,加强工资宏观调控,继续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宏观调控的目的,一是要将工资总量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应当说,工资宏观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继续做好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等工作外,当前要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探索,争取取得突破:一是加强经营者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政策和办法,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收入高低要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坚持先考核,后兑现。同时要进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二是对收入过高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垄断性行业、房地产、证券等行业进行治理,将其工资收入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垄断性行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通过控制其工资增长速度逐步缩小同其他行业之间的差距。三是对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建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此同时,要强化再分配领域的宏观调控,要建立个人收入银行帐户,实行银行个人收入帐户实名制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要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当前的重点有两个:一是要解决政出多门问题,理顺管理体制。二是在企业工资增长方面要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凡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经营者不得获取效益收入,挂钩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包干企业不得增加工资基数。与此同时,在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进行工资指导线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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