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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8-8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261号 【执行日期】:1996-8-8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劳部发【1996】2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全国贯彻《劳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讲话的通知

      (二)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争取在事关企业改革全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贯彻实施《劳动法》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加快建立各项制度,深化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要在分流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快步伐,争取有所突破。
      第一,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九五”期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失业人员规模预计将逐年增大,企业富余职工问题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愈加突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规模也将进一步加大。基于这种状况,必须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以此作为扩大就业的突破口,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开展多种经营、劳务输出、行业间调剂、生产自救、以工务农、以工务牧等多种形式拓展分流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创造条件。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对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部和各地劳动部门在分流企业富余职工方面都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保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并积极促使其重新就业。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要求并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减人员,减少因大量裁减人员造成的不稳定影响。对于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要继续给予高度重视,保障《劳动法》赋予他们的就业权利。
      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与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要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素质,改善企业技术工人结构。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实体综合管理,搞好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化试点,使职业培训直接有效地为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为企业职工技能鉴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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