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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颁布日期】:1996-10-7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332号 【执行日期】:1996-10-7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劳部发【1996】332号
【字体: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为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金融系统)的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金融系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系统要加快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动员、培训人员、制定实施方案等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应积极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促进金融系统尽快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四、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各级劳动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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