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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3-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0]29号 【执行日期】:2000-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0]29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属驻冀企业、军队企业:
           随着物价的调整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对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二、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和冀劳[1998]47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对本企业平均工资不便计算的,以本人基本离退休(退职)金标准计发。
          四、上述费用仍在原支出项目列支。离、退休、退职、因工致残1-4级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并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有关待遇的,此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由原开支项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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