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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0-6-23
【法律文号】:劳办培字〔1990〕13号 【执行日期】:1990-6-23
劳动部
劳办培字〔1990〕13号
【字体: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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