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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9-15
【法律文号】:劳办险字【1992】15号 【执行日期】:1992-9-15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险字【1992】15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部:
  关于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列支问题,经我部与劳动部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证照收费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各系统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各类证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对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征订的部分按成本价(2.00元)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免费发放企业试用。因征订数额过大,影响当年管理费正常开支的部分,可先从基金中垫支,分年(一般不超过两年)核销转入管理费支出科目。
      根据上述情况,原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款项,可转入“管理费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从基金中垫支的部分,在基金核算时列“暂付款”科目,费用发生时,暂付数记“暂付款”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暂付款”收方;同时在管理费核算中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费用发生时,记“待摊费用”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待摊费用”收方。劳动部与此有关的收支核算,仍通过“暂存款”科目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促进专款专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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