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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12-4
【法律文号】:劳办险字【1992】2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2-12-4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险字【1992】22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努力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是劳动部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转变职能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最近,山东省劳动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并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予以落实。
  现将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现对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省企业退休职工人数已达85.4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13.8%。今后,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愈来愈显得重要和紧迫。做好这项工作不仅体现党和政府对退休职工的关怀,也关系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多年来这项工作基本上由企业包揽,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难以提高社会化程度,企业和退休职工对此有一些意见。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高度重视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我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的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体系。当前,要在搞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逐步增加管理服务项目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化管理推进,为减轻企业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开展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重点是:(一)大力宣传表彰职工中尊老、爱老、养老的好人好事和退休职工中的先进事迹。(二)认真做好退休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经常检查退休职工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定期和有重点的走访慰问退休职工,尤其是要组织好元旦、春节、老人节等重大节日的慰问活动,生活中有实际困难的应及时帮助解决。(四)加强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对有各种专长且身体健康的退休职工,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组织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五)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对行动不便且无人照顾的退休职工要组织有关人员将退休金送到他们手中。(六)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并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逐渐解决退休职工“就医难、护理难”的问题。(七)争取“八五”期末全省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起企业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对已经投入使用的要制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作用,不得挪做他用。在保证退休职工活动的同时,活动场所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增加的收入要并入养老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鳏寡孤独的退休职工建立公寓和康复中心。(八)认真执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2)2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退休职工开展活动。
  三、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1986)77号、省政府(1986)127号、省政府办公厅(1990)103号、省编委(1986)196号等文件的规定: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管理企业退休职工。各种劳动部门及其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既有当前工作重点,又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工作规划。要把握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抓紧健全管理服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和落实岗位职责,尽快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服务体系。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人、钱、事统一管理的职能,以积极的态度,稳妥的步子,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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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修正)(失效)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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