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劳动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劳动工作的需要。劳动立法方面,法律规范等级层次低,劳动基本法和重要的单项法律没有制定出来,行政法规的数量也比较少;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低,时常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有些法规、规章形式不规范,有的不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不完整,缺少责任条款。执法方面,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队伍素质低,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法规监督检查方面,机构和队伍建设比较薄弱,手段不力,存在着消极软弱的现象。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深入、不普及。 会议在全面总结40多年来劳动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时强调:劳动法制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劳动法规体系,使劳动工作法制化;必须正确处理劳动法制与劳动制度改革的关系,做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必须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坚持把确定维护劳动集体和劳动者双方的责、权、利,特别是把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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