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商业企业县(市)以下业务人员最低一级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一九七一年以来,全国大多数地区县(市)以下粮食商业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已按国务院(71)国发90号文件规定的“相似一级”工资标准执行,即现行粮食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的第十级执行。但也有部分地区的县(市)仍在执行十一级(即最低工资四类工资区为二十五元,五类工资区为二十六元)。这些地区的粮食职工工资太低,影响生活,要求解决。现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对这一部分职工的工资,请你们同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研究,在不引起新的矛盾的情况下,按国务院一九七一年规定的“相似一级”(即十级)执行。执行时间,可与商业、供销社执行的时间取得一致。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