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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0-7-12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 【执行日期】:1990-7-12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
【字体:  
工人考核条例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四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第七条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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