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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2-10-18
【法律文号】:湘财综[2002]35号 【执行日期】:2002-10-18
湖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湘财综[2002]35号
【字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缴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营业执照硬塑框架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经营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税务登记验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预防性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工本费、职工技能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销售证、烟花鞭炮销售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证、化学危险物品购买证、烟花爆竹发运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准刻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特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机动车辆牌照收费(含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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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印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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