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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1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2]141号文 【执行日期】:2002-10-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2002]141号文
【字体: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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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本级2004年度失业保险金
·关于开展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岗认定
·关于一次性安置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又被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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