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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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