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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1-5-18
【法律文号】:劳力字[1991]34号 【执行日期】:1991-5-18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力字[1991]34号
【字体:  
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的精神,为开拓就业门路,增加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各地银行要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积极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要从1991年起在信贷资金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每年在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各有关专业银行见通知后要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好有关贷款具体事项。
      二、各地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各地银行要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贷款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用款效益。对目前已有贷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并进一步搞活现有资金存量,挖掘企业资金潜力。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当地银行密切联系,选好扶持项目,帮助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促使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资金信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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