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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2-5-8
【法律文号】:劳力字【1992】25号 【执行日期】:1992-5-8
劳动部
劳力字【1992】25号
【字体: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一九九一年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现对该规定中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后,用人单位应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应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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