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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9-7-1
【法律文号】:劳培字(1989)26号 【执行日期】:1989-7-1
劳动部 人事部
劳培字(1989)26号
【字体: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培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职业技术培训主管部门,解放军后勤部军需生产部:
      根据劳培字[1989]1号《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为适应职业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改变当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又无培养基地和师资来源的状况,开创新的办学路子和培养方法,建立一支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使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伍,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举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培养后备师资队伍。
      1.培养目标:
      (1)具备本专业(工种)工艺学理论的基础知识;
      (2)达到中级工(四级工)的操作技能水平,具有规范化的操作技能;
      (3)了解职业技术培训的理论知识和指导生产实习的基本教学方法;
      (4)了解现代教学技术并懂得企业管理的一般知识。
      2.学员条件:
      (1)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水平;
      (2)具有三级工操作技能水平;
      (3)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表达能力。
      3.学制:
      根据不同行业的专业(工种),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全脱产)。
      4.待遇:
      学员按规定学习的科目,经考核合格,分配到技工学校后,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经相应的技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定任职资格,由技校行政领导聘任相应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并按国工改[1985]29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不办理转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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