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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2-9-29
【法律文号】:劳人干【1982】147号 【执行日期】:1982-9-29
劳动人事部
劳人干【1982】147号
【字体:  
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现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今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都要按照本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更替、补充干部,确保干部质量,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必须逐步改革用人制度,采取多种方法,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有关聘期、工资等事宜,按合同办理,应聘期间,违犯合同规定的可随时解聘。合同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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