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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6-3-26
【法律文号】:劳人干〔1986〕2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6-3-26
劳动人事部
劳人干〔1986〕22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任免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在行政任免工作中,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着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如有的对政府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未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就由政府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对这种作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承办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任免工作,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政任免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时,人事部门应事先提出任免议案,报请政府讨论通过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二、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范围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人事部门应拟出任免人员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或批准任免。
  三、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议案,应附拟任免工作人员简历、任免理由及其需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四、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府组成人员,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
  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发给任命书。
  六、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以来,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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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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