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8-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2-9-1
上海市人民政府
【字体: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关于召开“肉类产品可追溯技术暨上海可追溯模式研讨会”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9件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