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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个人帐户用完后,未使用IC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不予审核报销; (2)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所持慢性疾病证病种相符。个人帐户未用完之前,不相符部分尚可充报,个人帐户用完后不相符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500元之合、300元之合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报销与病症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3)37种慢性疾病病人的备药量必须符合第七条 第六款第(7)项之规定,超量部分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4)报销时,慢性疾病证、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 1、当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时,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至150000元的费用可审核报销,患者先用现金垫付。 2、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2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80%;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其个人负担部分的50%。 3、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详细的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1、因故障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期间以及12月15日以后发生的未能及时报销的医疗费和跨年度医疗费,在新年度第一次现金审核报销时处理。其报销个人负担的比例,不再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个人应负担的比例计算,全部按新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3、因IC卡、丢失、重新制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省医保中心基础管理科IC卡挂失登记信息的确认,按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医疗审核科工作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并认真填写现金报销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加盖“已审”章。 第二十五条 基金财务科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所报医疗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是否有误、报销凭证票、章是否一致、有无财政监制章,核算报销金额,核算完毕后加盖“财务审核”章。 第二十六条 医疗费用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医疗审核科科长审核(签字)批准;2000元以上的科长审核把关后报中心主管副主任审核(签字)批准;5000元以上的主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中心主任审核(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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