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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0-25
【法律文号】:冀医保〔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0-25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冀医保〔2002〕4号
【字体: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各享受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现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转诊、转院、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旅游、探亲、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9类(种)、37种慢性疾病病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现金医疗费用必须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输入微机管理系统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第四条 现金医疗费用报销基本资料必须提供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报销凭证必须为有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微机票据。
  第五条 每月5日至15日为现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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