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开展的诊疗项目;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6)未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使用的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5、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抗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正、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2、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报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其住院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治疗、会诊等医疗费用、外购药品费用; 5、报销凭证复印件、票据丢失后补开证明的医疗费用; 6、检查、治疗、用药项目与病历、处方不符的医疗费用; 7、参保病人出院带药量一般性疾病超过7日量、慢性疾病超过15日量、中草药超过7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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