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所提供的费用明细未能表明是何种检查、治疗、何种药品,只笼统的分为检查、化验、治疗、中药、西药的费用; (9)疗养发生的费用; 10、没有物价部门批文,或未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开展的新检查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收费; (11)未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各种医疗制剂。 第八条 下列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 1、200元以上的各种单项检查、治疗(个人先负担10%) 2、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个人先负担10%) (1)应用r-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消融术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的检查治疗。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医用材料费用。有国产医用材料的,不能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其与国产医用材料差价部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负担。报销时,必须附有医院所购所需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3、治疗项目类(个人先负担10%或20%)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项目(个人先负担10%);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10%); (3)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20%);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个人先负担10%); (5)腹腔镜与胸腔镜手术、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等项目(个人先负担10%);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个人先负担10%); (7)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浓缩红细胞、添加剂红细胞、洗涤红细胞、少白细胞的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普通冰冻血浆及冷沉淀等有特殊适应症和抢救,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个人先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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